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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文解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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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年10月23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作为附件以替代《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明确了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的种类和程度,规定了详细的医学判定标准,为严格依法规范办理保外就医提供了客观的医学条件和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印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高度重视,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出了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谷建平博士应部分省市的要求及中心的指派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了宣贯和解读。今天,刊载《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文解读》最后一部分,以飨读者。   

十二、五官伤、病后遗症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本条主要是对五官损伤或疾病后出现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保外就医医学条件进行了规定,其基本条件是出现严重功能障碍,且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并分别对常见的三种情形进行了界定。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一)双眼器质性伤、病后出现视力障碍,其程度为双眼矫正视力<0.1。双眼器质性伤、病是指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

注释17.视力障碍判定:眼伤残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1)主观检查: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矫正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0.3为视力障碍。(2)客观检查:眼底照相、视觉电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学检查如相干光断层成像(OCT)等以明确视力残疾实际情况,并确定对应的具体疾病状态。

(二)人体的平衡是由前庭系统、本体感觉系统(包括皮肤浅感受器和颈、躯体的深部感受器)和视觉系统这三个系统互相作用,以及周围与中枢神经系统之间的复杂联系和整合而维持的。内耳的前庭是人体平衡系统的主要感受器官,其次为视觉和本体感受器。三者只要其中任何一种感受器向中枢传入的冲动与其它两种感受器的传入冲动不协调一致,便会产生平衡障碍。前庭系统中维持姿势和平衡有关的感受装置是前庭器,包括椭圆囊、球囊和三个半规管。

本项所言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是指由内耳伤、病所致的前庭器损害或损伤所遗留的平衡功能障碍后遗症。在保外就医诊断实践中,判定前庭平衡功能障碍须具备:一是经客观检查(如影像学检查)证实有内耳疾病或损伤的病理基础。二是有前庭功能损害导致的平衡失调的临床表现,如偏倒、眼球震颤、眩晕、错指物位、行走或书写障碍等;且前庭平衡功能检查确存在前庭平衡失调,如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眼震、闭目直立、过指、书写、踏步、行走试验等)及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位置性眼震、旋转试验、冷热试验等)有阳性发现。三是应当结合听力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评定,确定前庭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以及程度。对于平衡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不能恢复者属保外就医疾病范围。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咽喉部损伤可分为闭合性咽喉损伤和开放性咽喉损伤。咽喉部损伤损伤后瘢痕挛缩引起的梗阻性呼吸和吞咽困难的原因通常可分成三类:一是咽或喉部机械性外力导致的咽喉部广泛毁损或损伤后感染引起的瘢痕性狭窄。二是化学灼伤或呼吸道烧伤引起的咽喉部狭窄。三是咽或喉部手术或器械检查导致的损伤后食管狭窄。

对于咽喉部损伤后有严重疤痕挛缩,导致的梗阻性呼吸功能障碍的评定详见“严重呼吸系统疾病”部分,呼吸功能障碍的程度应当在中度以上。

吞咽功能障碍是指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可发生于不同部位的吞咽时咽下困难。这里的吞咽功能障碍是指由于咽喉部损伤后有严重疤痕挛缩,导致的梗阻性的吞咽障碍。吞咽功能障碍通常可分为四度:(1)极重度:完全不能进食,依赖胃(空肠)造瘘和(或)胃肠外营养。(2)重度:仅能进食流质饮食。(3)中度:仅能进食半流质饮食。(4)轻度:仅能进食软食,吞咽速度减慢且伴有不适症状。此项吞咽功能障碍应当在中度以上。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张口困难是指由于颞下颌关节(上下颌伤、病)本身病变或关节外瘢痕,感染、外伤、肿瘤及精神因素等引起不同程度的开口受限。损伤致张口困难常见于颌面部钝器伤、锐器伤、烧伤及医源性损伤等。其中,损伤后颞下颌关节强直是导致张口困难的最常见原因。颞下颌关节强直是指颞下颌关节和关节周围及颌间部位,由于纤维瘢痕或骨性粘连,致使下颌骨运动障碍或下颌骨不能运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①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人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②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③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④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⑤完全不能张口。

此项所言张口困难是指上下颌伤、病所致的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此条是对周围血管病的保外就医条件进行了规定。

(一)对于周围血管病进行疾病诊断和评定时,应当掌握如下原则:

1.明确病人患有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周围血管疾病,其诊断必须有规范化的客观检查证据。

2.对患者的并发症、伴发症及其后遗症进行诊断和评价,是否患肢出现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以及程度。

3.对所患周围血管疾病进行病程诊断,明确患病时间、演变过程及其治疗情况,评价治疗效果,是否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二)对于诊断明确的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1.严重肌肉萎缩

本条肌肉萎缩是指由周围血管病导致的横纹肌营养障碍,肌肉纤维变细甚至消失等导致的肌肉体积缩小。肌萎缩的严重程度,以肌力作为判定其程度的基准,通常患肢肌力≤3级,视为严重肌肉萎缩。对于肌肉萎缩的诊断应当有肌肉容积的检查(与患肢相比)、肌肉萎缩的范围和程度、肌力、肌张力和神经电生理的检查。

2.干、湿性坏疽

此项坏疽是指由周围血管病导致的肢体组织坏死。组织坏死后因继发腐败菌的感染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呈现黑色、暗绿色等特殊形态改变,故称为坏疽。坏疽可分为干性坏疽、湿性坏疽和气性坏疽三种类型。

(1)干性坏疽大多见于四肢末端,例如动脉粥样硬化、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和冻伤等疾患时。此时动脉受阻而静脉回流通畅,故坏死组织的水分少,再加上体表水分易于蒸发,致使病变部位干固皱缩,呈黑褐色,与周围健康组织之间有明显的分界线。由于坏死组织比较干燥,因此腐败菌感染一般较轻。

(2)湿性坏疽多发生于与外界相通的内脏(肠、子宫、肺等),也可见于四肢(伴有淤血水肿时)。此时由于坏死组织含水分较多,故腐败菌感染严重,局部明显肿胀,呈暗绿色或污黑色。腐败菌分解蛋白质,产生吲哚、粪臭素等,造成恶臭。

(3)气性坏疽为湿性坏疽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见于严重的深达肌肉的开放性创伤并合并产气荚膜杆菌等厌氧菌感染时。细菌分解坏死组织时产生大量气体,使坏死组织内含大量气泡,按之有“捻发”音。气性坏疽病变发展迅速,中毒症状明显,后果严重,需紧急处理。

(三)此项脉管炎,全称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是中小动脉和静脉的节段性闭塞性炎症病变,表现为受累血管的血栓形成和再通,常发生于四肢末梢,是一种非动脉粥样硬化性炎性疾病。脉管炎多发生于青年男性,与吸烟有密切关系,吸烟决定其发生、发展和预后,但其机制不清。彻底戒烟是治疗的基石。脉管炎的诊断主要根据患者年龄、吸烟史、缺血性临床表现、肢体远端动脉搏动消失或减弱;血管造影能确定动脉闭塞部位、性质、程度、侧支形成,是诊断TAO的关键检查手段;组织活检显示富含细胞的动脉血栓、中层弹力板未破坏、侧支血管的节段性病变,是诊断TAO的金标准。

(四)高位深静脉栓塞

肢体静脉可分为浅静脉与深静脉。下肢浅静脉包括大隐静脉、小隐静脉及其分支;下肢深静脉与大动脉伴行。深、浅静脉间有多处穿支静脉连接。两叶状静脉瓣分布在整个静脉系统内,以控制血流单向流回心脏。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最为多见。

依据年《内科住院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的中国专家建议》:静脉血栓栓塞症是包括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血栓栓塞症在内的一组血栓栓塞性痰病,是遗传、环境及行为等多种危险因素共同作用的全身性疾病。深静脉血栓形成约占静脉血栓栓塞的2/3。发生于腘静脉以上近端的深静脉血栓形成是肺栓塞的主要来源。

依据年《创伤骨科患者深静脉血栓形成筛查与治疗的专家共识》:深静脉血栓形成是血液在深静脉内不正常凝结引起的静脉回流障碍性疾病,可发生于全身各部位的静脉,以下肢多见;血栓脱落可引起肺栓塞,两者合称为静脉血栓栓塞症。

目前对于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国内外分型为中央型、周围型和混合型三型。个人认为:中央型和混合型,或腘静脉以上近端的深静脉血栓形成可以相当“高位深静脉栓塞”。虽然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最为多见。但上肢也可发生,多局限于腋静脉,前臂和手部肿胀、胀痛。发生在腋—锁骨下静脉,整个上肢肿胀,患侧肩部、锁骨上和前胸壁浅静脉扩张。

深静脉血栓形成后出现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是评定的关键点。对于静脉血栓栓塞症发生肺栓塞的保外就医的评定应当依据“急性肺栓塞”进行评估。

(五)对于其他“周围血管病”出现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的应当依据此项规定进行评定。目前,在我国常见的导致严重肌肉萎缩或肢体坏死的疾病尚有:

1.闭塞性周围动脉粥样硬化

闭塞性动脉粥样硬化,又称闭塞性动脉硬化,是指周围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管腔狭窄或闭塞而导致肢体缺血性改变。主要累及下肢动脉,上肢动脉较少见。本病多见于老年人,小于50岁者患病率占1%,60-70岁为7.3%,>70可高达27.1%,男性明显高于女性(6-9:1),常在轻伤后引起进行性坏死而需要截肢,是一种值得我们重视的疾病。

由动脉病变引起管腔狭窄或闭塞,致使病变远端血供不足,其严重性随闭塞部位程度、范围以及侧支循环建立后的代偿程度和肢体缺血的发展速度等而不同。如缺血显著则趾、足或小腿发生干性坏疽或溃疡。

2.糖尿病足

糖尿病足是与下肢远端神经异常和不同程度周围血管病变相关的足部溃疡、感染和(或)深层组织破坏。轻者表现为足部畸形、皮肤干燥和发凉、胼胝(高危足);重者可出现足部溃疡、坏疽。

糖尿病患者糖尿病足发生率高,后果严重。糖尿病足是截肢、致残的主要原因。估计约15%的糖尿病患者在其病程中会发生下肢溃疡。其中15%的患者需要截肢。下肢截肢的患者术后生存率相对较低,3年生存率和5年生存率约为50%和40%。糖尿病足治疗困难,但预防则十分有效。应给与所有的糖尿病患者年度的足部检查,包括足有否畸形、胼胝、溃疡、皮肤颜色变化;足背动脉和胫后动脉搏动、皮肤温度以及有否感觉异常等。

十四、恶性肿瘤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本项恶性肿瘤是指经客观检查证实的各种恶性肿瘤者。恶性肿瘤常用的诊断方法有:(1)经组织病理学或脱落细胞学等检查确诊的恶性肿瘤。肿瘤的生化、免疫及影像诊断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要确定肿瘤的性质,仍然主要依赖病理学诊断。病理检查是诊断肿瘤最标准最可靠的一种方法,是目前肿瘤诊断的“金标准”。(2)经影像学检查诊断的恶性肿瘤。(3)经纤维支气管镜、胃镜、结肠镜等内镜检查确诊的恶性肿瘤。(4)经肿瘤标志物和生化诊断的恶性肿瘤。(5)经其他特殊检查诊断的恶性肿瘤。

对于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治愈期指标应参照国家制定的各种诊疗指南、规范、共识或路径;对于没有的可以参照《实用内科学—第13版》《内科学-第七版》《神经病学—第二版》和《常见疾病的诊断与疗效判定(标准)》等进行评定。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对于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一)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如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彻底化疗、不能骨髓移植等治疗的。

(二)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的,如恶病质、严重贫血、严重感染等。

(三)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痿、支气管食管痿、肠瘘、尿痿、癫痫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本项规定了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的保外就医条件,其保外就医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2)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一)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多有显著的临床表现,通常依据其症状、体征及其化验等客观检查皆可明确诊断。对于脏器严重功能障碍可操作性难于掌握,也没有找到权威的解释。但大多数认为严重功能障碍其功能丧失或损害程度在中度以上。

但从原文“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来看,脏器严重功能障碍其功能障碍程度应当低于脏器的失代偿期;因此,在评定严重功能障碍时,应当对比相应脏器失代偿或代偿分期,以具体疾病规范性的分级、分期或分度来分别确定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这里脏器功能障碍是指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出现心、肾、肺、脑等主要脏器合并症(如肾炎、心肌炎、肺炎、肺间质纤维化等)。

(二)本条所致疾病包括:

1.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红斑狼疮是自身免疫介导的,以免疫性炎症为突出表现的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血清中出现以抗核抗体为代表的多种自身抗体和多系统受累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两个主要临床特征。对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和治疗应包括如下内容:①明确诊断;②评估SLE疾病严重程度和活动性;③拟订SLE常规治疗方案;④处理难控制的病例;⑤抢救SLE危重症;⑥处理或防治药物不良反应;⑦处理SLE患者面对的特殊情况,如妊娠、手术等。详见年《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和治疗指南》。

2.硬皮病:硬皮病是一个原因不明的临床上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内脏器官结缔组织纤维化、硬化及萎缩为特点的全身结缔组织病。临床上,习惯将之分为系统性硬皮病和局灶性硬皮病。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局限性硬皮病无雷诺现象、无肢端硬化及不发生内脏损害。此项所言硬皮病实际上是指系统性硬皮病。本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情况变化较大,从伴有迅速发展且往往为致命的内脏损害的弥漫性皮肤增厚(弥漫性硬皮病),到仅有少部分皮肤受累等均可见到。硬皮病的诊疗详见年版《系统性硬化病诊治指南》。

3.皮肌炎:皮肌炎是一组主要累及肌肉和皮肤的弥漫性炎症性疾病,是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之一,是一种横纹肌呈坏死性病变表现的肌肉症状,同时伴有多种形态的皮损,也可并发内脏病变,没有皮肤损害的称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的临床诊断主要依据血清肌浆酶、自身抗体、肌电图和组织病理检查。肌活检病理是诊断的皮肌炎重要依据,其主要病理变化为受累肌肉有炎症细胞浸润和肌纤维退行性或坏死性病变。皮肌炎的诊疗详见年版《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诊断及治疗指南》。

4.结节性多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是一种以中小动脉的节段性炎症与坏死为特征的非肉芽肿性血管炎。主要侵犯中小肌性动脉,呈节段性分布,易发生于动脉分叉处,并向远端扩散。结节性多动脉炎可累及多个器官系统,如肾脏、心脏、骨骼、肌肉、神经系统、胃肠道、皮肤、生殖系统等,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器官损害。结节性多动脉炎的诊疗详见年版《结节性多动脉炎诊断和治疗指南》。

5.对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其他风湿性疾病,并发心、肾、肺、脑等主要脏器损害导致脏器功能障碍的,依据此项进行评定。

十七、寄生虫病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此项对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所引起的继发性损害的保外医学条件进行了规定。

(一)寄生虫病是指寄生虫侵入人体而引起的疾病。寄生虫几乎可以寄生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并且导致相应的组织、器官损害。寄生虫对宿主的损害主要通过:夺取营养(营养不良和贫血)、机械性损伤(破坏、压迫、增生、梗阻)、毒性作用(嗜酸性脓肿和肉芽肿)和变应原作用(免疫性损伤)等。

对于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所引起的继发性损害的诊断或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寄生虫病的诊断,并明确其种类。

2.确认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并造成继发性损害,且这种损害的程度达严重功能障碍,加之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正确的功能障碍评价是判定的关键指标,通常认为严重功能障碍是指脏器功能障碍达中度损害,或致使生活难以自理。

4.凡是确定脏器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二)寄生虫病的诊断:

1.病史:流行病学证据。

2.临床表现:如腹痛、腹泻,带有腥臭味,且有暗红色黏液血便者,可能患有阿米巴病。肝脾肿大主要由杜氏利什曼原虫、疟原虫、刚地弓形虫、日本血吸虫等所致。

3.实验室证据:(1)病原学检查:根据寄生虫生活史的特点,从病人的血液、组织液、排泄物、分泌物或活体组织中检查寄生虫的某一发育虫期,这是最可靠的诊断方法,广泛用于各寄生虫病的诊断。粪便检查肠道原虫滋养体、包囊或蠕虫卵;排泄物与分泌物的检查,如尿液、痰夜、阴道分泌物、十二指肠引流等。血液检查,如血涂片上可查见丝虫和疟原虫。活体组织检查或穿刺检查。培养与动物接种等方法。(2)免疫学检查:寄生虫侵入人体,刺激机体引起免疫反应,利用免疫反应的原理在体外进行抗原或抗体的检测,达到诊断的目的称为免疫学诊断。包括皮内反应和血清学诊断。(3)分子生物学技术。

4.影像学检查:内窥镜、超声波、X线、CT、MRI等。

5.治疗性诊断:对可疑者,用特效药进行驱虫或治疗。适用于不能用实验室诊断方法进行诊断的寄生虫病或无条件进行实验室检查的寄生虫病的诊断。

(三)常见的器官和组织寄生虫病

1.引起脑损害的寄生虫

由寄生虫虫体、虫卵或幼虫侵入脑内引起过敏炎症、内芽肿形成或脑血管阻塞的脑病。原为寄生虫病病人,病程中出现脑病症状。常见的有:脑囊虫病、脑型血吸虫病、脑卫氏并殖吸虫病、脑包虫病、脑泡球蚴病、脑阿米巴病、蛔虫性脑病等。在我国,脑囊虫病是中枢神经系统最常见的寄生虫疾病,此病是由猪带绦虫的幼虫--囊尾蚴寄生于脑组织所引起的疾病,是囊虫病中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

2.引起肝脏损害的寄生虫主要有:刚地弓形虫(速殖子)、溶组织内阿米巴(组织型滋养体)、杜氏利什曼原虫(无鞭毛体)、华支睾吸虫(成虫)、日本血吸虫(虫卵)、斯氏狸殖吸虫(童虫)、细粒棘球绦虫(棘球蚴)、似蚓蛔线虫(成虫异位寄生于肝胆管和幼虫游移)。

3.引起肺脏损害的寄生虫主要有:刚地弓形虫(速殖子)、溶组织内阿米巴(组织型滋养体)、杜氏利什曼原虫(无鞭毛体)、华支睾吸虫(成虫)、日本血吸虫(虫卵)、斯氏狸殖吸虫(童虫)、细粒棘球绦虫(棘球蚴)、似蚓蛔线虫(成虫异位寄生于肝胆管和幼虫游移)

4.引起眼睛损害的寄生虫主要有:刚地弓形虫(速殖子)、细粒棘球绦虫(棘球蚴)、链状带绦虫(囊尾蚴)、曼氏迭宫绦虫(裂头蚴)、结膜吸吮线虫(成虫)、蝇(蛆)。

十八、职业病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本条职业病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名单中的各种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颁布了年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十大类,共中职业病。

(二)职业病的诊断必须依法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和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相关的人员、设备和诊断原则等进行了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尘肺是指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本项尘肺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中所列的各种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对于尘肺的保外就医,需具备以下2个条件:一是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二是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一)尘肺的诊治原则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该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及其处理原则。

尘肺的诊断为: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以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为主要依据,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健康监护资料,参考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病诊断标准片小阴影总体密集度至少达到1级,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方可作出尘肺病的诊断。

治疗原则为:尘肺病患者应及时脱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他并发症,减轻临床症状、延缓病情进展、延长患者寿命、提高生活质量。

(二)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的诊断和评价详见“严重呼吸系统疾病”部分。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疾病。这里的职业性中毒是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名录规定中的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9种职业性中毒,以及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一)职业中毒诊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中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如《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71)、《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4》(GBZ7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9);以及《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81)、《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GBZ83)和《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89)等。这些标准是职业中毒的临床诊断及处理的依据。

(二)对于确诊的职业中毒性疾病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的,尚达保外就医医学条件:一是重要脏器功能障碍,其功能障碍程度应当达中度以上;二是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一)本款的其他职业病是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中的职业病,如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二)对于其他职业病临床诊断标准和处理,应依据国家卫计生委等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如《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5)等等;对于没有针对性的标准的,可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参考相应的国家或国际医学标准进行。

(三)对于确诊的其他职业病,必须满足下列其中一项,且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1.瘫痪:详见“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部分;

2.中度智能障碍:详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部分;

3.双眼矫正视力<0.1:详见“五官伤、病”部分;

4.严重血液系统疾病:详见“严重血液系统疾病”部分;

5.严重精神障碍:详见“精神病”部分;

6.其他主要脏器,如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严重功能障碍。

十九、其他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本项对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在押人员的保外就医医学条件进行了规定。

所谓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是指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在押犯(含本数),且没有性别之分。关于同时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疾病是指《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所包括的的疾病种类,但尚未达到该条款规定的严重程度,而并非指《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外的其他疾病,且在这两种以上疾病中,必须有一种疾病病情接近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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